重要合同未及时披露 绿景控股收到警示函

2017-05-01 23:4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李五强

  中国证券网讯 4月28日晚,绿景控股公告称,因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余斌、王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了解,2016年10月28日至11月1日期间,绿景控股下属子公司广州市花都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一客户签订了多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金额1.8亿元。上述合同的订立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未在签订合同后及时披露信息。

  广东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余斌、王斌分别作为绿景控股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对上述违规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绿景控股及余斌、王斌予以警示。

  绿景控股表示,由于公司及上述人员对于规则的理解(认为上述事项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事项)、掌握不到位导致上述情形的出现,今后,公司及上述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同时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李五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