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股东不符合召集条件 新潮能源表示股东大会通知违法违规

2021-06-10 09:43:27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朱剑平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公司控制权争夺仍未了。6月9日晚间,新潮能源发布公告表示,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相关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符合法定信息披露方式,不具有合法性。

  6月4日,包括金志昌盛、宁夏顺亿等9位股东在《中国日报》刊登《关于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自行召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宣布将于6月22日在上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6月8日在《中国日报》上又刊载了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和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新潮能源方面6月9日对此公告回应称:相关联合股东不符合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法定条件,媒体以收费广告形式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在程序上违法违规,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4条、第2.15条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效力。

  《中国日报》6月8日刊载的股东大会资料显示,此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16项,除了6月4日发布的通知中提到的罢免包括公司董事长刘珂在内的6名董事、监事议案外,在增加的临时提案中又追加了罢免董事徐联春和监事陆旭的议案,要求罢免的董监事达到8人,同时提名新的8名董监事人选,显然此次股东大会的核心还在于控制权争夺。

  此前,上述股东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申请未获董事会、监事会同意。5月27日,相关股东提出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新潮能源董事会此前已进行核查,确认相关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无法得到支撑与确认,存在重大法律瑕疵;同时自然人股东不满足连续持股90日以上的法定要求,剩余股东持股未能达到法律法规要求的10%以上的持股比例要求。此外,要求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体,与前期要求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的股东主体并不一致。

  在新潮能源董事会已确认相关股东行为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情况下,相关股东仍坚持选择自行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披露的信息,除了在法披媒体发布外,还应同时在交易所网站发布。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并未看到上述两个公告。在目前的信息披露制度下,除了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披义务人无权进行自主信息披露,必须通过上市公司进行。从监管要求来看,交易所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登记后,才能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监管的核心环节,在新潮能源这一纠纷中,相关股东绕过上市公司进行披露,即使存在程序瑕疵,也尚可理解,但绕过交易所的公告登记、审核、发布这三个关键环节,显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要求。

  另据了解,资本市场此前已有类似案例发生。在皖通科技的股权争夺中,公司股东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未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发布,交易所事后作出处罚,予以通报批评,并计入诚信档案。(朱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