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条承诺”再现 监管严防“失约”套路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祁豆豆)上市公司相关方的承诺履行情况始终是监管的重点。自2014年初证监会发布“4号指引”重拳出击“白条承诺”之后,上市公司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已现规范化,但记者最新采访获悉,在一些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因未及时履行承诺而遭到监管的同时,另有一些公司仍试图通过延期、豁免等“套路”来规避监管。
多家公司被监管
监管部门始终保持对上市公司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从严监管的高压态势。统计数据显示,从年初至今的一个多月时间内,深交所已先后向ST华泽、东北制药、鼎泰新材、北部湾港等4家上市公司下发监管函,关注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承诺的行为。
2月6日,深交所向北部湾港控股股东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北部湾港务集团”)下发监管函,称北部湾港在2013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北部湾港务集团及全资子公司防城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减少与北部湾港的关联交易。而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显示,2013年至2015年北部湾港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分别为4.62亿元、5.48亿元、5.99亿元,2016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7.225亿元,关联交易金额不仅没有减少,反而逐年增加。由此,深交所认为,北部湾港该项承诺实际未得到履行,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简称“4号指引”)。
北部湾港并非个案。在此前的1月4日,ST华泽实控人即因未及时践诺而被深交所监管。根据监管函,2016年4月30日,ST华泽披露《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公告》称:“王涛、王应虎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资金占用的还款事宜,且优先采用现金的方式偿还占用的华泽钴镍资金,若不能全部采用现金还款,将采用资产置入等方式偿还未支付的占用资金,并及时履行华泽钴镍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然而,深交所注意到,截至2017年1月3日,王涛、王应虎仍未履行上述承诺。因此向王涛、王应虎发出监管函件,要求其尽快将承诺变更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并及时完成资金占用的还款事宜。
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增减持承诺也为监管部门所严查。1月12日,鼎泰新材已离职的副总经理赵明因违反“离职三年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的承诺,遭到深交所监管。
紧接着,1月13日,东北制药控股股东则因未按规定履行增持承诺,反而减持公司股份事宜而遭到监管。经查明,东北制药2015年7月8日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东药集团拟增持公司股份,并承诺增持资金不低于820万元,但截至目前东药集团尚未履行前述增持承诺。同时,监管部门关注到,2017年1月6日,东药集团减持了288万股东北制药股份(占比0.6067%)。
寻理由延期践诺
在监管层严查“白条承诺”的背景下,一些上市公司相关方则试图通过申请延期、豁免履行相关承诺来规避践诺监管。记者注意到,2016年10月份以后,不少上市公司纷纷发布延期、豁免履行承诺事宜的公告,程序繁复、诉讼缠身、条件生变、时间不足等主客观因素成为较为常见的“托词”。
以西部矿业为例,为支持公司发展,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西矿集团曾于2014年6月26 日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以经青海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值为定价参考依据,赋予西矿股份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相应的选择权及优先权,由其在此期间优先选择受让公司所持大梁矿业股权;如西矿股份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放弃选择权及优先权,西矿集团将采取向非关联第三方转让股权或其他方式彻底解决该项同业竞争。自承诺作出之日起至彻底解决该项同业竞争期间,公司承诺继续委托西矿股份对大梁矿业进行经营管理。”
然而,到了2016年12月27日,公司却突然公告称,控股股东西矿集团拟将履行承诺时间延期至2017年12月31日之前。对于延期承诺原因,西矿集团解释称,2016年7月,公司披露重组预案,已将四川会东大梁矿业有限公司列入重组标的之一,但截至目前,该次重组工作未全部完成,鉴于上述原因,西矿集团认为该项承诺在承诺期内无法完成。
无独有偶。中安消实际控制人的注资承诺因旗下资产诉讼缠身而不得不延期至2018年6月;而达刚路机实际控制人赠予股份的承诺则因公司股价的异动而延后。
去年1月29日,达刚路机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建西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前,综合考虑税收等政策环境和股票市场环境,将其持有的211.734万股股份(或其收益权)以合适的方式赠予公司部分骨干员工。”然而,这一在长达10个月的时间内一直未履行的承诺终于在当年11月找到了延期的理由——公司解释称,由于公司股东陕鼓集团拟在未来6个月内将其持有的不少于4234.68万股的公司股份以协议方式转让给第三方,该转让计划于2016年11月14日披露后,公司股票价格出现了较大幅度、较长时间的波动,引发市场对公司相关信息的强烈关注。为避免在此期间履行上述承诺对公司及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孙建西决定延期履行上述承诺,待陕鼓集团上述股份转让事项确定后,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适当时间再行履行。
除上述延期承诺的做法之外,还有一些上市公司相关方则意图申请豁免履行承诺,如万福生科、中银绒业、九有股份、北京利尔等。其中,中银绒业控股股东中绒集团申请豁免关于盛大游戏相应股份优先转让承诺,其理由是目前中绒集团暂不具备根据“4号指引”出具和履行承诺的条件,若继续履行将导致集团违反“4号指引”进而对上市公司带来不利影响;北京利尔则拟通过设立电商平台事项,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继增于北京利尔IPO时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赵继增最新承诺称:“尽量避免电子商务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如未来电子商务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上市公司有权以公允合理的价格进行收购。”
【名家观点】
当上市公司在收购资产时,卖方一般会对标的公司未来的业绩有一些承诺。然而,我们也发现有些公司最后并未达到卖方承诺的业绩。所以,卖方的承诺是否能实现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那么,对卖方的业绩承诺怎么研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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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时为了不构成借壳而做出的公开承诺,在重组后却轻易变更,最终达到了借壳目的,这种践踏诚信、挑战监管底线的资本玩法在梦网荣信身上得到了经典体现。
潘伟君:业绩承诺的可信性
当上市公司在收购资产时,卖方一般会对标的公司未来的业绩有一些承诺。然而,我们也发现有些公司最后并未达到卖方承诺的业绩。所以,卖方的承诺是否能实现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那么,对卖方的业绩承诺怎么研判呢?
统一的标准肯定是没有的,但是我们可以从卖方承诺业绩时配备的附加条款中去研判。这些附加条件并不在于数量的多寡,而在于实质内容。
现在我们就来看看天沃科技(002564),该公司在去年年底利用自有资金收购了中机电力80%的股权。与普通的收购资产一样,卖方承诺中机电力在2016 年8-12 月、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55 亿元、3.76 亿元、4.15 亿元、4.56 亿元,考核期内实现的扣非净利润之和不低于14.02亿元。天沃科技总股本7.3576亿股,以这样的业绩计算,考虑80%的权益,这次收购的资产将在2017年到2019年给公司的EPS增厚0.41元、0.45元和0.50元。考虑到煤化工行业正处于持续复苏中以及公司大项目的持续推进,天沃科技原有业务扭亏为盈已经不是事儿,只是赚多还是赚少的问题。再加上新购资产的业绩承诺,今年即使做到0.5元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这样,上周五10.46元的股价就具备了很强的吸引力。那么,作为其中关键因素的业绩承诺是否可以实现呢?关键在于附加条款。
首先是补偿条款,就是卖方以中机电力剩余的20%股份作为担保进行现金补偿。这个条款比较常见,但也出现过到时死不认账甚至跑路的事情,但这次的卖方大多是公司,还有剩余股权作为抵押,可靠性略高。
其次是奖励政策。根据附加条款,如果业绩完成超预期,那么多余部分的收益中将有一部分作为奖金分配给中机电力的高管和核心员工。具体为:超出5000万元到1亿元的部分奖励比例为25%,超出1亿元到1.5亿元的部分奖励35%,超出1.5亿元部分奖励45%。这个奖励比例很可观啊,对于奖励对象很有吸引力。如果中机电力高层对于完成承诺业绩没有把握的话,就没有必要弄这个条款了。
最后是收购的付款方式。这次是分期付款,并直接和承诺的业绩挂钩,如当年不能完成则直接拖到下一年。收购款项一共是28.96亿元,最后一笔7.24亿元要等到2019年业绩兑现之后才能支付。
这些条款表明卖方和中机电力高层对于承诺业绩的信心。另外,我们也可以关注一下中机电力的实际接单情况。截至去年11月,中机电力已经在手的订单约为100亿元,其中可以确认到期完成的分别为:2017年约70亿元,2018年约48亿元。今年1月份又新签了67亿元的订单,尽管具体完成日期不详,但这新增的67亿元订单已经足以保证今明两年承诺的业绩兑现。
通过这些附加条款以及在手订单的分析,中机电力非但能完成承诺的业绩,貌似还能额外提升业绩。所以,这样的承诺我们更愿意选择的是相信。
对于一项资产收购,业绩承诺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到期业绩未达承诺,就算卖方拿出真金白银用于补偿,但公司的估值已经无法提升,股价也就是失去了支撑。天沃科技这次的收购当然是一个特例,每个收购案例都不会完全一样,需要我们用心去甄别,找出其中的确定性逻辑,然后根据新的资产对上市公司重新进行定位。
这里只是谈承诺业绩能否兑现的研判,至于股价是否还有上升空间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涉及可比公司的估值。不过,天沃科技目前市值不足80亿元,所以千万不要拿千亿市值的公司来比,就像银行股中的庞然大物PE只有5倍而城商行的PE就能达到10倍甚至20倍一样。也许天沃科技具有的核电和军工概念更容易受到市场青睐,但其跟随市场波动的节奏还是很明显。再看看大盘,上证指数的周线趋势仍然处于回升之中,但日线的回升趋势开始面临压力。
信披瑕疵+股东承诺未履行 北部湾港一日领两监管函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李兴彩)记者从深交所网站获悉,北部湾港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承诺未履行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等问题,于6日被深交所连续下发两份监管函。
深交所首先关注了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一是超出董事会授权审批的2015年度偶发关联交易金额535.55万元、日常关联交易金额7156.41万元(合计7691.96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6%),公司未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审批程序且未及时披露。二是公司对部分与关联方的大额资金往来未履行审批程序且未及时披露,具体为公司2015年2月15日支付给关联方广西防城港物流有限公司7393.88万元,同日防城港物流将该款项转回;2015年3月9日转款3000万元到防城港物流,同日防城港物流将该款项转回;2015年3月12日转款4370.98万元到防城港物流,3月13日防城港物流将该款项转回。
控股股东承诺未履行也成为交易所关注的重点。据监管函,公司在2013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防城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减少与北部湾港的关联交易。而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显示,2013至2015年北部湾港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分别为4.62亿元、5.48亿元、5.99亿元,2016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7.225亿元,关联交易金额不仅没有减少,反而逐年增加。因此,交易所认定该项承诺实际未得到履行。
此外,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也受到深交所关注。就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问题,深交所查明,一是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存在实际使用时间早于董事会审批的日期的情形;二是公司对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未及时披露并履行审批程序,募集项目变更收回的募集资金也未及时归集专户;三是公司未及时披露2016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深交所认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一系列相关规定,希望公司及全体董监高人员吸取教训,严格履行相关法规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逆向规避借壳审核 梦网荣信变更承诺“套路”深
重组时为了不构成借壳而做出的公开承诺,在重组后却轻易变更,最终达到了借壳目的,这种践踏诚信、挑战监管底线的资本玩法在梦网荣信身上得到了经典体现。
昨日,重组已完成的梦网荣信一则变更承诺的公告,诠释了“类借壳”方案中“实控人不变”的承诺何其脆弱。已装入的资产、将变更的控制人,这种“先斩后奏”式的借壳,透露了“类借壳”方案其实拥有一张可变通的“底牌”,折射出时下诸多为巩固实控人地位而做出的承诺其“效力”很成问题。
这种“先注资、再易主”的“逆向”模式,是否会引发效仿?那些为规避重组新规绞尽脑汁绕开实控人变更的方案,是否也潜藏着如此“套路”?更关键的是,这是否构成了对借壳监管的有效规避和对规则的架空?梦网荣信以极其大胆的姿态,触碰着“借壳”领域内的敏感话题。
轻松易主
这边承诺一更改,那边承诺一解除,上市公司的实控人就此轻松变更。
梦网荣信昨日发布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左强和厉伟、崔京涛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公司最大自然人股东余文胜成为新任控制人,其将解除在重组时所做的《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2015年完成重组,承诺期内控制权变更,颇不寻常。梦网荣信原名荣信股份,公司于2015年进行重组,通过发行股份+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包括余文胜在内的梦网科技全体股东持有的梦网科技100%股权,同时进行配套募资。标的公司作价29亿,占公司2014年末总资产82%。
公司重组前,控股股东为左强和深港产学研,实际控制人为左强以及控制深港产学研的崔京涛与厉伟,重组完成后,左强三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6.8083%股份,梦网科技董事长兼总裁余文胜持有上市公司14.8093%股份。
尽管只有2%的持股差距,但双方为了保持控制权结构不变做出了诸多承诺。
一方面,原股东承诺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保持实控人地位不变化;交易完成后12个月内,不直接减持;交易完成后12个月内至36个月期间,始终保持较余文胜多2%的持股比例。
另一方面,持有梦网科技逾45%股份的余文胜则承诺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内容包括了交易完成36个月内不对大股东控制地位提出异议,若对方减持则配合减持,以保持持股差距2%,不扩大表决权,不采取一致行动;12个月内不主动增持等等。
交易完成仅一年多,资产已注入,上市公司亦由此更名,相关方却在承诺期内来了个“釜底抽薪”。
公司昨日称,未来计划通过资产处置逐步退出电子电力行业,而2015 年收购的梦网科技目前在移动信息即时通讯领域稳居行业龙头地位,是公司未来重点发展方向。在此背景下,鉴于实际控制人左强、厉伟、崔京涛对于移动互联网运营支撑服务并不具备相应的管理和经营经验,三人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由余文胜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掌控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方向。
因此,原实控人拟变更原来《承诺函》,余文胜拟解除《承诺函》。
承诺脆弱
“这个案例很有意义。”长城证券收购兼并部总经理尹中余向记者表示。他指出,注资后再通过资本运作易主的案例并非没有,过往案例通常通过二次重组、股权交易等方式实现控制权交接,但这样公然更改或解除承诺从而完成易主的,还是罕见。
“易主”可是大事,但梦网荣信相关股东此番更改承诺,代价有多大?根据公告,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此外并无其他特别程序。
对承诺如此轻巧更改解除,折射出时下为规避重组上市而设计的种种维稳控制权的承诺,真是“愈精巧,愈脆弱”。
在重组新规下,一般重组中标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指标极易达到借壳标准,大部分方案都将规避工夫花在“实控人”身上,或向第三方购买资产,或通过一系列承诺和协议保持原实控人地位不变。
“不谋求控制权承诺”是最常见的手法。如欣龙控股购买两医药公司股权的重组方案中,重组完成,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现任大股东海南筑华仍持有欣龙控股14.37%的股权,而王江泉等交易对方则会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4.12%的股权。两方持股仅相差0.25%。为此,交易对方还分成“两大阵营”,进一步分散了持股,他们又各自出具了不谋求欣龙控股控制权的承诺,以巩固实控人地位不变。
又如,放弃表决权也是常用招数。刚刚过会的金石东方以21亿元收购亚洲制药,该方案中也存在标的公司部分股东放弃表决权的设置。此外,四通股份为了不构成重组上市,有十位标的公司股东也有放弃表决权之举。但最新的进展是,公司在监管层问询下收回了上述表述,且做出了“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同时,公司第一大股东与公司部分原始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进一步巩固控制权。公司至今尚未复牌。
既然通过承诺方式维系控制权结构稳定的做法如此普遍,由此,重组方对于控制权相关承诺的“效力”问题,亦随之变得非常关键。根据证监会之前的问答,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但是,问答对于控制权承诺这个“新问题”,并未涉及。
“重组方的承诺涉及全体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也是重组方案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基于政策的初衷和目前的监管导向,其实也应该和业绩补偿承诺一样,对其变更实施严格的限制。”尹中余向记者表示。
后患无穷
更有业内人士担忧,这种“先斩后奏”的做法,无疑向所有“类借壳”方案发出了浓厚的“暗示”,从这个角度而言,梦网荣信股东的更改承诺,无疑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有投行人士表示,一旦相关承诺更改或者变通成本低,那么相关利益方完全可以凭借承诺“畅通无阻”,待到方案实施之后再谋后手,从而完成实质借壳。
或许是因为已意识到此类承诺的约束力较弱,一旦付诸实施“后患无穷”,监管层已对此问题高度关注。2016年,控制权存在隐患的罗顿发展、方大化工等案例均告失利,这多少已体现了监管层“防患于未然”之考量。
一旦真有人违背承诺,“先斩后奏”构成实质借壳,还有事后追责可以跟进。“新的重组管理办法对这方面进行了完善,第53条设定了追责条款,如果真发生了情节严重、规避借壳并且已经实施的,其实监管也有手段跟进。”尹中余称。
根据目前重组管理办法,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实施重组上市的,交易已经完成的,可以处以警告、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上证报记者 赵一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