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洋丰控股股东及实控人遭证监会处罚

2016-08-19 09:04:09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

  中国证券网讯 新洋丰19日早间公告,近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东湖北洋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丰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杨才学分别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00号)。
  处罚书表明,2014年,新洋丰借壳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原中国服装控股股东拟于重组完成后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2.17%股份并退出,于是与洋丰集团就减持“新洋丰”进行了约定:2014年9月25日之前洋丰集团或指定的第三方(可以多名)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平台,以确定的价格分次购买中国服装原控股股东拟减持的新洋丰全部股票;确定减持价格下限为每股12元,对减持价格不足部分,洋丰集团予以补偿。洋丰集团为了减少损失,由其及其控股子公司湖北新洋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出资,于2014年7月通过券商资管计划和基金专户设立4支资管产品来承接恒天集团减持的“新洋丰”股票。洋丰集团在使用其实际控制的4支资管产品承接“新洋丰”股份合计达到5%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
  洋丰集团作为新洋丰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实际控制的4支资管产品于2014年8月18日合计持有“新洋丰”股票达到6.65%后,其中2支资管产品分别于2014年12月4日至17日和2014年11月3日至7日将持有的“新洋丰”股票陆续全部卖出,卖出“新洋丰”时间与买入时间相隔不足六个月。
  4支资管产品承接“新洋丰”股份的大宗交易完成后,为避免股价下跌而遭受损失,减少随后第三方承接剩余股份,若股价不足12元而洋丰集团应给恒天集团的补偿,同时为了扩大投票表决权,由洋丰集团控股的矿业公司通过客户借款在二级市场交易“新洋丰”股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及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作出如下决定:
  1.对洋丰集团超比例持股未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才学,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2.对洋丰集团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3.对洋丰集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125,785.76元,并处以3,125,785.76元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才学,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