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帆股份被申请司法重整

2020-06-29 22: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王屹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力帆股份6月29日晚间公告,当天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编号为“(2020)渝 05 破申 327 号”的《通知书》,债权人重庆嘉利建桥灯具有限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据悉,在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嘉利建桥与力帆股份签署了有关《产品配套补充协议》以及《摩托车零部件及过程材料开发协议》,约定力帆向申请人以协议约定的价格采购摩托车零部件及过程材料。2020年4月,申请人供应的零部件结算金额约56.31万元。但截至目前力帆已逾期未付款。

  截至目前,力帆股份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表示,不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将在现有基础上全力做好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受理了申请人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对此,力帆股份表示,重整程序以挽救债务人企业,保留债务人法人主体资格和恢复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在法院受理审查案件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对公司的重整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若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的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在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解决债务问题的方案,同时将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实现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

  同时,公司也提示,根据《上市规则》第 13.2.11 条的相关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王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