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昌九回复上交所年报事后审核问询函

2019-06-03 21:45:58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胡心宇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ST昌九6月3日晚间回复上交所年报事后审核问询函。
  2018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28亿元,同比微降4.47%,净利润为801.41万元,同比下滑69.33%,扣非净利润为633.59万元,同比扭亏为盈。就上交所提出的“盈利能力出现改善的原因和是否具有可持续性”问题,公司回复,公司2018年度盈利能力改善主要有如下原因:①化工行业整体阶段性回暖,行业回暖均对公司产品丙烯酰胺产销等产生有利影响;②公司产能利用率明显提升;③公司产品毛利率提升;④公司费用明显降低;⑤闲置低效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或高额人工成本对公司利润的不利影响明显消除;⑥公司杭州航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的业务板块收入盈利。公司称,盈利能力改善既是整体行业环境回暖的结果,也是公司内部提质增效、加强经营管理的结果。
  就“公司化工业务的发展战略和具体规划”问题,公司回复,公司化工业务战略为“以现有精细化工产业为基础,适应时代创新发展、产业升级潮流,积极参与中国工业现代化、信息化进程,推动精细化工行业升级发展,履行安全、环保、健康的社会责任,打造精细化工细分领域卓越一流企业”。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杭州同美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曾于2017年4月与赣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转让方签署了关于受让公司控股股东昌九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协议。同美集团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承诺,自昌九集团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让渡昌九集团和公司的控制权,并同时约定,股权转让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转让方及受让方必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并报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备案。上交所请公司核实上述事情是否属于定期报告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相关内容。
  公司回复,公司理解《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第十二条合同条款既涉及转让方向受让方的商业性承诺,也涉及受让方向转让方的商业性承诺,系交易各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具体如何约定为交易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但公司并不必然对此享有权利主张,公司将此类合同条款认定为股东间接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承诺,不具有充分、明确的合同法律依据。
  公司尊重同美集团、赣州工投等各方基于友好协商而签订《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的合同效力以及该合同已生效并实际履行的既定事实,认同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交易原则,公司亦需高度关注将有关合同条款认定为收购承诺后,公司自身合法权益是否受到直接或间接不当限制的情况。
  基于前述综合考虑,公司理解,根据合同法律关系相对性原则,《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第十二条有关合同条款法律效力限于同美集团与原转让方之间。
  公司希望《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各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未经相关程序达成有效解决方案之前,切实遵守《江西省产权交易合同》之既有约定,尊重平等自愿协商达成的民事契约关系、维护民事交易活动的稳定性与确定性。如相关方依据自愿原则向公司或上市公司全体投资者另行进行公开承诺,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则进行如实披露。(胡心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