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金盾股份的起诉

2019-02-18 22:26:00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温志丹

  上证报讯 金盾股份18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湖北高院下发的“(2018)鄂民初 2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内容为:胡青、杨士勇于2019年2月1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湖北高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湖北高院认为,胡青、杨士勇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故裁定准许胡青、杨士勇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此前,原告胡青、杨士勇因与马夏康、周纯、汪银芳、张汛、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金盾股份、章藕莲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2月向湖北高院提起诉讼。

  原告称,公司与胡青于2017年10月15日签订了《保证合同》,自愿为周建灿、马夏康向原告的借款30000万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出具了相关文件,遂起诉要求公司就尚欠本金17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因湖北高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被告之一周建灿已死亡,需要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故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金盾股份要求湖北高院在程序上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理由为:公安机关已对公司印章被伪造案予以立案侦查,目前仍在侦查过程中,且公安机关已将本案列入公安机关的侦查范围,本案已涉及刑事犯罪。公司要求湖北高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申425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

  公司同时认为,原告提交的《保证合同》中加盖的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王淼根私章、《股东会决议》中加盖的公司公章、股东王淼根、陈根荣的签名均为伪造,原告诉称的《保证合同》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经合法程序审议通过原告提供的《保证合同》所述的担保事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也从未有过该担保事项。《担保合同》因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6条规定,存在损害广大股民利益和扰乱证券市场等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而无效。原告提供的《保证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包括北京高院、广东高院、上海高院在内的众多法院已有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相关判例出台,在该些案例中,即使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真实存在的,该等担保也因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被认定为无效。而在本案中,公司的印章及股东签名均系伪造,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也从未经合法程序审议通过该担保事项,该等担保当然也属无效,公司不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金盾股份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裁定对公司其他案件的推进及日常经营的开展有一定积极意义,目前,金盾股份因公章被伪造而被牵涉的40件案件中,已有60%的案件有了结果。公司相信,随着越来越多法院判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无效的案例出现,以及最高院对于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相关司法解释(稿)中的意见的实施,公司剩余还在诉讼的案件中,参照此前判例的概率较大。

  另外,公司今年开年工作比较顺利,刚刚中标合肥市轨道交通4号线工程机电系统通风空调专业风机、风阀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中标价达6103万元,这为公司全年业绩稳步发展奠定了良好开局。(温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