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股份19日起停牌 或将被终止上市

2018-10-18 20:27:27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胡心宇

  上证报讯  中弘股份10月18日晚间披露,因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2018年9月13日-10月18日)收盘价格均低于股票面值(即1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18年10月19日(周五)开市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公司股票停牌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十八)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1条的规定,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之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公司股票停牌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23条的规定,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全天停牌不计入退市整理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24条的规定,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板交易,并不再在主板行情中揭示。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1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25条的规定,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应当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应当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26条的规定,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28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及时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公司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公司将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胡心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