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澄海因信披违规遭上海证监局责令改正

2013-09-12 22:07:10 来源 中国证券网 | 作者
王璐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王璐)ST澄海(600634) 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澄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3】36号),指出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问题,要求公司引起高度重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整改,并于2013年10月15日前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ST澄海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主要涉及两大方面。首先,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修订版)第五节“重大诉讼、仲裁和媒体普遍质疑的事项”部分,未披露江阴民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1日起诉鲍崇宪及本公司的相关情况;第七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未披露公司董事陈继任公司副董事长、任海天天线(HK8227)独立董事、公司监事孙湘君任上海高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从公司领取的应付报酬情况。

  其次,在临时报告披露方面,其一,公司于2012年9月24日与无锡铎轩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化肥购销合同,合同总价2670万元,根据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修订版)披露的信息,无锡铎轩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未及时披露该重大合同,并且未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其二,公司未及时披露江阴民丰小贷起诉本公司,标的金额2300万元的诉讼事项;其三,未及时披露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南京西路支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及中国建设银行浦东分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及公司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39号的401以及2101-2128室共29套房产被查封事项;此外,2012年公司股票恢复上市时,上海东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和鲍崇宪对公司2012年度盈利预测及补偿作出承诺。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鲍崇宪先生以货币资金支付方式分别于2013年5月23日支付125万元、2013年6月7日支付200万元到本公司银行账户,剩余2701.68元以现金方式支付,截止2013年6月7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上述补偿款项系由高湘投资代为支付,公司对此披露与实际不符。

  决定指出,以上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根据上海证监局的规定,要求公司引起高度重视,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整改,并于2013年10月15日前,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ST澄海对此表示,公司将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高度重视上述问题,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予以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